沃顿科技(000920):董事会议事规则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总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董 事会时,应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至少包括:事由和议题、提 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议日期等内容,并由提议人 签字。 第五条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 传真)或电话通知(但事后应得到有关董事的书面确认);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前十日,但如果公司全体董事均同意,可以不 受此限。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 主持。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 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在需要有关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 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事限于会议通知中所列的事由和议题。 第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 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四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 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 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 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 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 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 第十六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 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 任合同除外),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 关联董事可以参加讨论该等事项的董事会会议,但不得就该 等事项参加表决。 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 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九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 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 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 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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