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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厦精密(00130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1:15:26 中财网
原标题:夏厦精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法规规章要求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四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包括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由于与第(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告知相关知情人该信息的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并将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登记。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以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六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内幕信息的内容。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特别注意个人网络空间、各种通信方式、公开言论等是否涉及内幕信息,防范内幕信息泄露。

第十七条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对接受外界采访报道时严格管理,避免在上述资料或活动中泄漏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经常性接触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关键人员,根据保密需要,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数据、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向非无关人员提供。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常波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二条公司需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一般情形下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实施本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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