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厦精密(00130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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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1:15:2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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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夏厦精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
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
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好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并建立公司的诚信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业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各种媒介保证与投资者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获得投资者长期稳定支持的企业文化;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良好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部交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对调研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投资者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等相关活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与公司证券事务部联系,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后由证券事务部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附件1)。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接待活动的现场登记管理,明确提示责任义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投资者签署承诺书(附件2)。接待投资者时,证券事务部应主动提示对方填写《接待特定对象身份信息登记表》(附件3),并仔细核对原件。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下设证券事务代表及证券事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人员及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
(一)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五)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六)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七)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层及管理层。
第四章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言语,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将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会实施网络投票时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九条 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网站的网址为www.chinaxiasha.com。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若网址发生变更,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道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各种合理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由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二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进行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现场参观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第四十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投资者可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且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行使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和电子邮箱。
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互动易平台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五十条 公司利用互动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六章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同时为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公开发言。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公司应认真核查分析师或投资经理告知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分析师或投资经理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七条 公司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刊登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和馈赠。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六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等为公司的纸质披露媒体,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网站。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一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接受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将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浙江
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附件1:
投资者来访接待预约登记表
编号:
填制日期:
姓名 | |
单位 | |
类型 | ?投资者 ?证券机构 ?媒体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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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
联系方式 | |
来访时间 | |
调研需求
或访谈主
题 | |
接待安排 | |
董事会秘
书意见 | |
填表人 | |
备注 | |
说明:
1.定期报告披露前 30日内部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2.提前预约等级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个工作日。
附件2:
承诺书
浙江
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1、
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2、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
3、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4、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贵公司;
6、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年月日;
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附件3:
接待特定对象身份信息登记表
序号 | 接待时间 | 姓名 | 单位 | 身份证号 | 签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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