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与修订,现将具体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 | 第三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第三条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2,000万股,并于2016年5月10日在深 | 第三条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20,000,000股,并于2016年5月10日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242.6948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2,366,948元。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
| |
新增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组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
和优先股。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
| |
| |
|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 |
| |
| |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采用苏州市世嘉
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苏州市世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方式,其中公司设立时发行的
普通股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全部由发起人
按原比例以经审计的截至2011年8月31日
的苏州市世嘉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采用苏州市世嘉
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苏州市世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方式,其中公司设立时发行的
普通股股份总数为60,000,000股,全部由发
起人按原比例以经审计的截至2011年8月31
日的苏州市世嘉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5,242.6948
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52,366,948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 |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
|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权性质的证券。
...... | 的证券。
...... |
第一节 股 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
| |
| |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
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同时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持股
数量以及公司要求的其他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
| |
|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
| |
| |
| |
|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 |
| |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删除 |
| |
| |
| |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公司利益。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
会对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实行“占用即冻
结”机制,即发现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
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
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的担保;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
| |
| |
| |
| |
|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
之十。 |
| |
| |
| |
| |
|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
| |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 |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
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通知或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通知或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述日期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前述日期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
| |
| |
|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者解释。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
| |
|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
| |
|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
| |
| |
| |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除外。
...... |
| |
| |
| |
| |
|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
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股东大
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
议。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如该事项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
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第八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 |
| |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
提名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
外)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
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除外)
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提
名;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名,其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变更的董事人数。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名,其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3、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董
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
应向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
董事任职资格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以临时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
的,须于股东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
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提交公司董事
会,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面承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
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提交的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四)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形成明确的审核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
| |
|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
| |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 |
第八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
|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计算。 |
| |
| |
| |
| |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 |
| |
| |
第九十五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
| |
| |
|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
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
| |
第一百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3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
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
|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2名,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六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设董事
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经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
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
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依照前款第(十六)项规定决定
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如因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
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
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
决。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制度;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其中超过权限上限的交易必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制度;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之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其中超过权限上限的交易必须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公
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 ......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
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 |
| |
|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
数)。 |
| |
新增独立章节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 利和支持。 |
新增独立章节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其中
独立董事二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战略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应至
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第七章监事会”的所有内容 |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的所有内容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
(二)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的制定与修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
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
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应当通
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利润分配形式、期间间隔以及现
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利润。在保障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
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连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
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
程的规定、当年经营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
情况等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
东会批准。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意见,应当通过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方案,并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应当通过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 |
| |
| |
| |
| |
| |
| |
|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2、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
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
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3、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
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
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4)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
到期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形。
4、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当年应
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以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
则来确定)的2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
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
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方案。
若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
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当年已实施
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
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分
红,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三)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
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保障现金股
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
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
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
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六)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方案,并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
监事会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超过5,000万元;
(4)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
到期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形。
4、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三
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
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
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方
案。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分
红,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
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
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
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
|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
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 |
|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如需政府主管机关审批的,则须
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〇一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 第二百〇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
| |
| |
| |
| |
| |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下”“以内”“内”,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过”“超过”,
都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内”,
都含本数;“低于”“多于”“过”“超过”,
都不含本数。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