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泰机电(001225):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1:30:35 中财网
原标题:和泰机电: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25 证券简称:和泰机电 公告编号:2025-038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8月22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20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7.19元/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34人
鉴于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5年7月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2025年7月21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情如下:
(一)激励形式: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股票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0万股。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不设置预留权益。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7.19元。

(六)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七)解除限售的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5-2027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2025年公司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22-2024年三年平均值; (2)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2022-2024年三年平均值; (3)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2022-2024年三年平均值。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2026年公司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以2022-2024年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 (2)以2022-2024年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 (3)以2022-2024年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5%。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2027年公司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以2022-2024年平均值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2)以2022-2024年平均值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3)以2022-2024年平均值为基数,202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1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并剔除有效期内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3、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及其他内部相关制度组织实施,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根据个人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的月平均分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B及以上等级可申请解禁。考核结果等级对应如下:

考核结果等级ABC
个人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的月平均分月平均分≥9090>月平均分≥85月平均分<85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N)100%80%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到解锁条件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N)。

激励对象经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后,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以四舍五入取整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相对应的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2025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5年7月3日至2025年7月12日,公司通过公司公告栏、内部OA系统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截至2025年7月12日公示期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年7月2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了自查,并于2025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并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5年8月22日
(二)授予数量:120万股
(三)授予人数:34名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7.19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 拟授予权益总数 的比例占本次激励计划 公告之日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
童建恩董事长21.0017.50%0.32%
刘雪峰副董事长、总经理24.0020.00%0.37%
孙闻伯董事、IT经理10.008.33%0.15%
林亮伟副总经理5.004.17%0.08%
冯 宁财务负责人6.005.00%0.09%
方 青董事会秘书10.008.33%0.15%
其他核心骨干员工(28人)44.0036.67%0.68% 
合计120.00100.00%1.8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一致。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三)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8月22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公司对授予的1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暂以2025年8月21日收盘价39.90元/股进行测算,2025-2028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需摊销的总费用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
120万股2,725.20万元469.34万元1226.34万元726.72万元302.80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锁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激励对象认购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九、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
本次激励计划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34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34名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8月22日为授予日,以授予价格17.19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12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事宜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之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四)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8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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