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晶科技(003026):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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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1:30:4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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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晶科技:内部审计制度

浙江
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
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浙江
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公司设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六)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七)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条公司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公司实现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客观勤勉,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内审人员应当以业务环节作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的主要权限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有权检查各职能部门对于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主体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责任部门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有权要求各有关人员按时按要求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资料,及时答复内部审计的询问;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一)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十二)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主体,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三)对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主体,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表彰的建议;
(十四)为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其他权限。
第十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公司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知的要求准备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做好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关提供者签章的证明材料;对有关事项进行函证,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的建议。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提出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定稿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负责人审定审计报告,并据此提出审计意见书或做出审计决定,报审计委员会审批。
(四)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审计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应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财务部。
(五)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组或董事会提出。
(六)内部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五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公司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
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每季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如适用)。另外,发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时,是否经过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四)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六)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七)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至少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或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三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审计终结,内部审计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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