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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晶科技(003026):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1:30:44 中财网
原标题:中晶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

第三条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被提名人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失信行为,是否存在不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全面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董事或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候选人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三章董事的选举及投票原则
第十五条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股东投票时,应遵守如下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股东(包括代理人)应以其拥有的选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果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超过其拥有的选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如果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权票数(或累积选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其累积表决权票数(或累积选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六)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由计票人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七)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包括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八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人数的,但董事会总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人数的,且董事会总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现场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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