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丰股份(30103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1:36:19 中财网
原标题:润丰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 “ ”)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以及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第十二条证券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晢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及时登记入档。公司应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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