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丰股份(301035):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适应市场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在本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应根据其兼任的其他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并享受福利待遇,不得因其同时担任董事及其他职务而重复领取薪酬或重复享受福利待遇。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应根据其担任的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及兼任职务的职责领取相应的薪酬并享受福利待遇,不得因其同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及其他职务而重复领取薪酬或重复享受福利待遇。 第三条本制度的适用对象是专职为公司服务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除非另有说明,本制度所称“董事”均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享受福利待遇,公司按照独立董事聘任合同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 第二章薪酬方案 第一节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是指董事、高管人员为公司工作而获得的个人基本报酬和为公司所做贡献的奖励,其分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岗位在公司的相对价值作为确定薪酬的主要依据; (二)薪酬水平以市场为导向; (三)薪酬和业绩考核合理挂钩; (四)具有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以及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第五条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公司经济效益及工作目标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预算和高管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 第六条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 第二节 薪酬构成和发放 第七条公司董事实行年薪制,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年薪总额,按月平均以现金形式发放,如额度变更,亦应获得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薪酬和年度绩效两部分组成份。 基本薪酬由总裁提议,董事会审议后按月平均以现金形式发放,绩效奖金年终一次性考核发放。 第九条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薪酬中直接扣除,由个人承担:(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公司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同行业及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第三章约束机制 第十二条董事、高管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年度绩效考核分数为零: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上市公司监管有关规定,受到公开谴责;(二)违法乱纪,正在接受有关纪检、司法部门的审查; (三)违反决策程序,有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或被免职的; (五)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发生重大事故的。 第十三条对高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在离任审计中,如发现在任期内的经营业绩不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人员的年薪进行调整,限期退回超出应得部分的收入。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制定须经过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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