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丰股份(301035):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1:36:21 中财网
原标题:润丰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上市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由董事会领导,对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设审计部经理一名,由董事会任免。审计部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6、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7、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1、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2、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招投标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3、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十三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力有: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总裁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4、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6、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核准并经总裁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7、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平时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是否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财务报告对外披露前,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在审计财务报告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2、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3、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4、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5、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6、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1、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2、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3、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4、审计人员对被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5、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6、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7、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总裁提出书面申诉,总裁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董事会确认后提请总裁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总裁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8、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经总裁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10年。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审计部经理应在每年年度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总裁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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