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丰股份(30103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1:36:23 中财网
原标题:润丰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证券账户下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股票锁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一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五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股份买卖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两个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五)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公开下列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章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