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兰环保(300854):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854 证券简称:中兰环保 公告编号:2025-061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 3、本次案件涉及金额:14,877.116561万元。 4、对公司损益影响: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本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21日和2024年3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和《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鄂民终496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之兰公司”)因与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以下简称“环投固废公司”)、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二”,以下简称“环投开发公司”)、武汉环投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三”,以下简称“环投实业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中之兰公司、环投固废公司、环投开发公司、环投实业公司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诉讼请求为: (一)中之兰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2023)鄂0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进行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二)环投固废公司、环投开发公司、环投实业公司上诉请求: 1、针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部分判决结果依法进行改判; 2、或者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中之兰公司、中兰公司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2、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与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3 月4日签订的《陈家冲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500m?d垃圾渗滤液处理扩建工程购买项目运营服务协议》于2023年10月12日终止; 3、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4060046.22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14060046.2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固定资产未摊销完毕部分的账面净值41732467.8元;5、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水费、电费、物业费合计4007169.27元,并支付利息(以4007169.2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6、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环投固3 废运营有限公司移交位于武汉市陈家冲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500m/d垃圾渗滤液处理扩建工程购买项目的设备设施、场地; 7、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五、六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驳回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9、驳回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85656元,由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武汉环投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14262.4元,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71393.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79668元,由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武汉环投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41701.2元,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966.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84026元,由武汉环投固废运营有限公司、武汉环投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38492.1元,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553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事项为终审判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本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鄂民终496号)。 特此公告。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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