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瓦星云(30158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当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九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若《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三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条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股份管理的内部控制,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要求,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不得转让股份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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