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瓦星云(30158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1:36:33 中财网
原标题:诺瓦星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具体如下: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可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对于投资者针对涉及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及有关投资者权益保护而提出的投诉事项,应依法、及时地处理和解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与内容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1)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投资者投诉处理。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内容,公司董秘办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针对投资者投诉反应的不同事项、不同诉求,相应采取适当处理措施,建立良好的投资者投诉处理协调配合机制;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预防因泄密导致内幕交易。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董秘办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董秘办可以自行组织或聘请专业机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并应加强对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七条董秘办按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及时收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五章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四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以在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互动平台
第三十一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三十三条公司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五条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第五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八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九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对于一对一沟通中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若其他投资者要求,公司应平等地提供。

第六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一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四条投资者到公司参观、座谈沟通前,可以通过邮件、电话或传真等方式进行预先沟通,待公司同意后由董秘办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原则上没有经过预约登记的投资者公司一般不予以接待。

第四十五条董秘办在接待前请来访对象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公司董秘办负责确认来访人员身份。

第四十六条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七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化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变更,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章投诉者投诉处理
第五十条对于投资者的投诉意见,公司依法、及时解决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以多渠道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公司公开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来访等,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

第五十二条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点,由公司董秘办负责,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董秘办工作人员接到投资者投诉时,应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的合理诉求。

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秘办应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公司应及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五十七条公司处理投诉事项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秘办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处理投诉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投诉材料、处理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公司董秘办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的编制和保存。

第八章相关机构
第五十九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六十条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

第六十一条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六十二条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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