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 | 修订后 |
整体修订内容:相关条款中所述“做出”相应修订为“作出”,“制订”相应修订为“
制定”,“或”相应修订为“或者”,部分公司内部部门名称调整,以及因为法规修订
导致不影响股东权利的表述变动等。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及
相关制度中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其
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文字顺序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条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委内政股批字
(2001)65号文批准,由北京福麦特技术发
展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发起人变更设立(
福麦特公司为主发起人);
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号:1500002105375。 | 第二条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委内政股批字
(2001)65号文批准,由北京福麦特技术发
展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发起人变更设立(
福麦特公司为主发起人);
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50000733284733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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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住所:内蒙古乌兰察布盟集
宁市解放路103号,邮政编码:012000。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
布市集宁区解放路103号,邮政编码:
0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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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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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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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高级
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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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指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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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公
司以党建促发展。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以
党建促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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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股份 | 第三章股份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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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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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北京福麦特
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冠一、深圳市
鄂尔多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霍跃庭、李
北红、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杨志远、
杨晋斌、邓凯、朔飞、刘荣辉、付爱华、
闫瑞峰。出资方式为:各发起人以其拥有
的原内蒙古福瑞制药有限公司净资产
4,254万元按1:1比例折股。发起人出资时
间为:2001年12月。
…… |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北京福麦特
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冠一、深圳市
鄂尔多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霍跃庭、李
北红、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杨志远、
杨晋斌、邓凯、朔飞、刘荣辉、付爱华、
闫瑞峰。出资方式为:各发起人以其拥有
的原内蒙古福瑞制药有限公司净资产
4,254万元按1:1比例折股。发起人出资时
间为:2001年12月。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
份总数为4,254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元。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64,975,900
股,均为记名式普通股,全部由股东认购。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64,975,900股,均为记名式普通股,全部
由股东认购。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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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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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股份转让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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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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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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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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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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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
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
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依法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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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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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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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
报告。 | 删除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删除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单次交易总额占公司净资产
值50%以上的或连续交易总额占公司净资
产值50%以上的投资项目;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七)审议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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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除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下列担保须经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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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五)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经股东会
审议的担保情形。
…… |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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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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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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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第五十四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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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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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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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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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
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做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
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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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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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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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董事会
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
确需变更股东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
变更股权登记日。
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理由。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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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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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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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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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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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
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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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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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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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
| |
| |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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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 |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 |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为: |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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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董事候
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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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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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该次股东会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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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该次股东会结束之时起计算。 | 束之时起计算。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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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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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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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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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任
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任职尚未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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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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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
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
| |
新增 |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二节董事会 | 第二节董事会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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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 |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
事中选举产生,分别负责公司的发展战略
、审计和财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
名以及人力资源与薪酬设计、绩效考核等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本章程或作为本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
事中选举产生,分别负责公司的发展战略
、审计和财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
名以及人力资源与薪酬设计、绩效考核等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工作。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及人力资
源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占半数
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工作。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及人力资
源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交易及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对超过权利范围的,报
股东会批准。
(一)本条所称“交易”具体包括下列事
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4.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
5.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6.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8.签订许可协议;
9.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
10.资产抵押及申请银行授信;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本条所称“关联交易”具体包括下
列事项:
1.本条(一)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
移的事项。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交易及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超过权利范围的,
报股东会批准。
(一)本条所称“交易”具体包括下列事
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资产抵押及申请银行授信;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本条所称“关联交易”具体包括下
列事项:
1.本条(一)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
移的事项。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
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交易。
(六)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
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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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七)公司发生的交易或关联交易未达到
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决定。 |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交易。
(六)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七)公司发生的交易或关联交易未达到
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决定。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至
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二至三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发展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人力资源与薪酬委
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
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
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七)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10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八章党建工作 | 第七章党建工作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
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
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
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
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
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
,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
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适度交叉任职。 |
| |
| |
|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
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
略决策,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
署。
(二)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
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
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妇
女组织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
(三)参与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
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
略决策,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
署。
(二)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
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
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妇
女组织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
(三)参与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
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支持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党组织机构负责人列席公司董事会
。 | 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
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支持股东会、
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党组织机构负责人列席公司董事会
。 |
| |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报告
。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
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
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
议程序: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
议程序: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
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
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
(三)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四)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
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
露。 |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
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
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
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
(三)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四)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
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
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
露。 |
|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
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的派发事项。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
和责任追究等。公司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一节通知 | 第一节通知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或电子邮件)
或者传真方式进行。 | 删除 |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或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
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
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
|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
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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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章附则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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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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