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瑞股份(300049):33、福瑞股份:融资管理制度(2025.08)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公司以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行为;债务性融资是指公司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融资管理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二)价值创造原则。融资管理应以持续创造公司价值为核心,通过科学合理的筹资决策,实现筹资成本最低、资金结构最优; (三)风险匹配原则。融资管理应确保负债规模与公司的风险综合承受能力相匹配。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融资活动的权责划分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权益性融资业务及发行债券的承办部门,负责外聘中介机构,组织拟订发行公司股票等权益性融资方案、发行债券融资方案和相关文件的准备、起草、归集、协助申报,并负责相关融资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董事会办公室同时负责所有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财务部是公司债务性融资业务(除发行债券业务外)的承办部门,负责办理银行借款、还款、票据贴现等融资业务,并负责相关融资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财务部同时负责所有融资业务的核算工作。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融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融资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公司融资活动应实行年度统筹、季度平衡、月度执行的管理方式,根据战略需要、业务计划和经营状况,预测现金流量,统筹各项收支,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并据此分解至季度和月度融资计划。必要时根据特定项目的需要,编制专项融资计划。 年度融资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编制依据、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资本成本等;季度和月度融资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年度经营计划、经营情况和项目进展水平、资金周转水平、融资方式、资本成本等。公司融资计划作为预算管理的一部分,纳入公司预算管理。 第九条公司的权益性融资活动及发行债券方案,经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权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实施。 第十条公司的债务性融资活动(除发行债券外)由财务部组织实施:(一)负责拟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年度融资计划,报经总经理、董事会审议;根据批准的融资计划编制融资方案经总经理审议后组织实施;融资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资本结构、资本成本、融资用途、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机构的选择依据、偿付能力、融资潜在风险和应对措施、还款计划等; (二)负责选聘中介机构,拟订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方案,报经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批准机构批准后实施;(三)公司的债务性融资活动应遵守金融机构借款的规定,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督;正确计算应付利息,按期预提和支付利息;按时偿还债务,遵守信贷纪律和结算纪律。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随时掌握各项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金额等内容,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按时偿还借款、债券本息,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第十二条公司所融资金到位后,必须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一)公司所融资金应按批准的用途、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有必要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融资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二)公司权益性融资所募集的资金应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存放、使用、管理和信息披露; (三)公司所融资金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等。 第十三条预计将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部应及时分析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制定应对预案。 第十四条融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融资方案的编制人与审批人分离; (二)办理股票、债券发行或银行借款等业务的人员与负责相关会计记录的人员分离; (三)负责利息或股利的计算及会计核算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 第四章融资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应对公司融资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持续监督。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融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整改和完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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