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瑞股份(300049):27、福瑞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08)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搭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桥梁,切实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除非得到董事会秘书同意或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通过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等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责任人及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规则,并提请公司权力机构审议;(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咨询;收集投资者反馈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三)信息披露: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的编制、报送与披露工作;(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并维护与更新披露的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前述培训。 第十四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所处行业、业务流程、经营模式、组织架构、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六)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七)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能够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八)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路演; (八)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九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第一节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确保在工作时间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熟悉情况的专人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 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发布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的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节特定对象接待来访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二十八条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九条对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来访,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并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记录。 (一)接待特定对象来访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要求来访者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二)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需做好会议记录。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三)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如果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四)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条对于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三十一条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三十二条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活动或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也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五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予以说明。 第三十六条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刊载于公司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第三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因拟变更公司名称受到重大媒体质疑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对于本条第(五)项情形公司应当及时就更名事项作出补充说明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九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如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参加。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附件1: 承 诺 书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 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2: 证券代码:300049 证券简称:福瑞股份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20XX-00X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