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健医疗(300888):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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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2:05:4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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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稳健医疗: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 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下属单位”)。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一种独立客观地监督和评价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第四条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强化内控、立足服务的原则,在公司范围内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审计,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六条公司及各下属单位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支持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配合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设审计总监,配备专职的审计人员,负责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财务信息、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具有较高的审计、会计、工程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济、法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和聘任,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
基建工程、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产处置进行专项审计;
(五)每年对进出口业务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六)对公司内通过海关高级认证的公司,每年实施持续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内部审计,发现有不符合海关企业认证标准事项导致无法持续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应当通知运输组报关员,由运输组报关员向海关报告;(七)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八)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九)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审计信息化工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四章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审计权限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银行开立账户情况,外部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检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二)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四)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五)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合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十一)对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可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三)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必要处理、处罚权。
第五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因审计力量不足可聘请公司内部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经公司同意可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会同内部审计部门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要接受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查证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意见后,由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应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结果。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公司将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商业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接受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将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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