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健医疗(300888):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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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2:05:4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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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稳健医疗: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构建科学、系统、规范的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工作体系,提升公司在ESG领域的风险管控能力、市场竞争力,推动公司品牌向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及高级管理层、客户/消费者、员工、政府及监管机构、合作伙伴、供应商、社区、公众及媒体等。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定期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定期披露公司ESG报告,确保ESG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平衡性、准确性、可比性、一致性、完整性。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ESG管理机构及管理规则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的ESG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ESG管理体系为:1.董事会是ESG相关事宜的最高管治机构。
2.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ESG战略规划的研究与指导机构。
3.公司设可持续发展领导组,由公司管理层组成。
4.公司设立ESG专项小组,由可持续发展领导组成员担任专项小组组长。
以上各层级机构相互协作,共同构成公司的ESG管理体系,确保ESG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的ESG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ESG管理体系为:1.董事会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决策机构,对公司ESG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议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2.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研究拟定公司ESG战略和政策,对公司履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及建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3.可持续发展领导组由公司管理层组成,负责制定公司ESG战略规划、目标,同时统筹并推动ESG管理工作落地实施。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九条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汇总相关意见报送给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再经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当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ESG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落实ESG管理工作,配合ESG专项小组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ESG管理理念与原则
第十二条公司在ESG管理中,始终坚守“质量优先于利润、品牌优先于速度、社会价值优先于企业价值”的核心原则,坚定不移地推动ESG的全面进步,为利益相关方创造长期价值。以积极开放的姿态,主动拥抱新变化、迎接新机遇、应对新环境,积极挑战新市场,创造新技术,研发新产品,满足新消费需求。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和实施ESG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ESG管理应融入现有管理体系并保持一致,明确ESG工作内容,优化流程。
(二)规范性原则:ESG管理应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三)系统性原则:ESG管理应遵循科学的逻辑顺序,系统管理公司经营活动在ESG方面的影响。
(四)透明性原则:ESG管理应增强社会和投资机构对公司的了解与信任,推动利益相关方包容共赢。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ESG信息管理机制,及时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和监督,实现ESG议题和关键绩效指标的有效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ESG信息汇报机制,规范ESG信息的收集、分析、统计、内部汇报及风险监测,确保公司能够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相关信息,为公司决策提供支持。
第四章利益相关方和实质性议题评估
第十六条公司的利益相关方分为内部利益相关方和外部利益相关方,内部利益相关方包括高级管理层、员工,外部利益相关方包括股东、客户/消费者、政府及监管机构、合作伙伴、社区、公众及媒体等。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直接征询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以了解他们的期望,在无法直接征询意见的情况下,应制定合理的替代方案。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持续开展利益相关方沟通,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建立与利益相关方有效、公开的沟通渠道。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申诉机制,收集和识别业务活动对相关方产生的影响,包括正面或负面影响、实际或潜在影响等。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与有关利益相关方和专家沟通,评估影响的重要程度并进行优先排序,确定公司的实质性议题。
第五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应当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按照规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六章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与员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公司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提高全员整体素质与工作能力,建立学习型、创新型组织,为员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选任职工董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七章供应商和客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和客户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和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证提供的各项产品和服务均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避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提供良好的产品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八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经营活动和社区活动过程中应当积极响应国家战略号召,投入行业转型、区域发展、乡村振兴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章ESG风险管理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开展ESG风险全程管理,对业务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改善及跟踪管理。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持续监控内外部环境变化、及时修订ESG风险应对措施和优先级,并进行周期性的回顾。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将ESG风险管理纳入员工能力建设,建立全员ESG风险意识以及对ESG风险进行有效地识别、评估、应对和持续管理的能力。
第十一章ESG绩效提升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外部主流ESG评级情况,定期开展ESG对标分析,从战略、目标、绩效等维度评估并持续优化公司ESG管理举措。
第五十条公司ESG专项小组应当制定ESG绩效提升方案,配备必要的资源,并以书面或其他适当形式保存ESG绩效提升的相关资料,确保过程可验证。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开展ESG内部审核,采用数据分析、人员访谈、专家观察等方法,对ESG指标和目标的实现进展及绩效表现进行评估。
第十二章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公司ESG信息涵盖年度ESG报告、年报中涉及ESG的相关内容、对评级机构的回应、对投资者ESG问题的回复以及公司官网发布的ESG相关信息等。公司应当依据ESG信息的类别,通过适当的渠道及时进行披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及时调整ESG报告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确保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五十四条公司若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且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积极关注社会公众及各界媒体对公司ESG表现的评论,并及时做出合理回应。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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