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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医疗(300888):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2:05:49 中财网
原标题:稳健医疗: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 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声誉良好,近五年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招标、邀请或单一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招标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邀请方式是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特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单一方式是指审计委员会直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八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

第九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决定。

第十一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将相关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评价意见代替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对公司基于对外投资、并购等特定目的,对并购对象、出资资产等进行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审计等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章续聘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定期审计工作完成后,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次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提请召开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可以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公司启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一)在聘期内,会计师事务所出现违反审计委托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外包审计服务、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等;
(二)在聘期内,会计师事务所由于重组、遭受监管机构处罚等原因发生重大变动,以致无法继续提供审计服务,并书面通知公司终止所承担的审计委托;(三)前一聘期到期,公司决定不续聘现任会计师事务所或现任事务所不接受续聘邀请。

第十七条在出现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形时,由财务部向审计委员会提出改聘议案。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的沟通情况、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自身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公司以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等。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制度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的,依照公司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违反保密协定,散布公司商业秘密,并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人员缺乏履行委托的专业能力,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影响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准确度和对外披露信息质量;
(四)无故拖延审计工作时间,影响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制度规定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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