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688619):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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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2:10:3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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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特: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报告、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内部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宣传文件发布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为:需对外发出的文件应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
第七条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公司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内容。
第九条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规范其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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