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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森股份(688720):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2:30:35 中财网

原标题:艾森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20 证券简称:艾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3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公司部分
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废止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内部决策机构运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配合公司取消监事会并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之举措,公司拟同步修订《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相关的表述。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本次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由昆山艾森 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3年9 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2,203.3334万股,于2023年12 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由昆山艾森 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市数据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2058355253262X1。公司于 2023年9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股票2,203.3334万股,于 2023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修订前修订后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第八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昆山艾森半 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原有股东,各发起人 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认购 发起人 股份 持股 序 出 资出 资 姓名/ 数 比例 号 方式 时间 名称 (股 (%) ) 17,8 净 资 39.7 2017. 1 张兵 75,4 产 折 2 11 94 股 6,84 净 资 15.2 2017. 2 蔡卡敦 7,82 产 折 2 11 6 股 昆山艾 森投资 5,86 净 资 管理企 13.0 2017. 3 9,56 产 折 业(有 4 11 5 股 限 合 伙) 昆山世 华管理 5,33 净 资 咨询合 11.8 2017. 4 5,96 产 折 伙企业 6 11 8 股 (有限 合伙) 1,63 净 资 2017. 5 庄建华 6,36 3.64产 折 11 4 股 1,20 净 资 2017. 6 潘咏海 9,48 2.69产 折 11 6 股 净 资 889, 2017. 7 杨一伍 1.98产 折 328 11 股 8 鲍杰 711, 1.58净 资2017.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4,5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人民币1元。公司发起人为昆山艾森半 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原有股东,各发起人 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 发起人姓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名/名称 净资产折 1 张兵 2017.11 股 净资产折 2 蔡卡敦 2017.11 股 昆山艾森 投资管理净资产折 3 2017.11 企业(有限股 合伙) 昆山世华 管理咨询 净资产折 4 合伙企业 2017.11 股 (有限合 伙) 净资产折 5 庄建华 2017.11 股 净资产折 6 潘咏海 2017.11 股 净资产折 7 杨一伍 2017.11 股 净资产折 8 鲍杰 2017.11 股 净资产折 9 傅正华 2017.11 股 净资产折 10 赵建龙 2017.11 股 净资产折 11 应海亮 2017.11 股           
             
 序 号发起人 姓名/ 名称认购 股份 数 (股 )持股 比例 (%)出 资 方式出 资 时间      
             
         序 号发起人姓 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1张兵净资产折 股2017.11
             
 1张兵17,8 75,4 9439.7 2净 资 产 折 股2017. 11      
             
         2蔡卡敦净资产折 股2017.11
             
             
             
             
 2蔡卡敦6,84 7,82 615.2 2净 资 产 折 股2017. 11      
         3昆山艾森 投资管理 企业(有限 合伙)净资产折 股2017.11
             
             
             
             
             
 3昆山艾 森投资 管理企 业(有 限 合 伙)5,86 9,56 513.0 4净 资 产 折 股2017. 11      
         4昆山世华 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净资产折 股2017.11
             
             
             
             
             
 4昆山世 华管理 咨询合 伙企业 (有限 合伙)5,33 5,96 811.8 6净 资 产 折 股2017. 11      
         5庄建华净资产折 股2017.11
             
         6潘咏海净资产折 股2017.11
             
             
             
             
         7杨一伍净资产折 股2017.11
 5庄建华1,63 6,36 43.64净 资 产 折 股2017. 11      
             
         8鲍杰净资产折 股2017.11
             
             
             
 6潘咏海1,20 9,48 62.69净 资 产 折 股2017. 11      
         9傅正华净资产折 股2017.11
             
             
             
         10赵建龙净资产折 股2017.11
             
 7杨一伍889, 3281.98净 资 产 折 股2017. 11      
             
         11应海亮净资产折 股2017.11
             
             
 8鲍杰711,1.58净 资2017.      
             
             
             

修订前       修订后     
   462 产 折 股11  12卢瑞华净资产折 股2017.11 
              
 9傅正华711, 4621.58净 资 产 折 股2017. 11       
         13杨凯净资产折 股2017.11 
              
              
              
         14孙彤净资产折 股2017.11 
 1 0赵建龙622, 5301.38净 资 产 折 股2017. 11       
              
         15陈小华净资产折 股2017.11 
              
              
 1 1应海亮622, 5301.38净 资 产 折 股2017. 11       
         16李雪琴净资产折 股2017.11 
              
              
              
         17吴涛净资产折 股2017.11 
 1 2卢瑞华622, 5301.38净 资 产 折 股2017. 11       
              
              
              
              
 1 3杨凯533, 5971.19净 资 产 折 股2017. 11       
              
              
              
 1 4孙彤533, 5971.19净 资 产 折 股2017. 11       
              
              
              
 1 5陈小华533, 5971.19净 资 产 折 股2017. 11       
              
              
              
 1 6李雪琴266, 7980.59净 资 产 折 股2017. 11       
              
              
              
 1 7吴涛177, 8660.39净 资 产 折 股2017. 11       
              
              
              
 合 计45,0 00,0 00100. 00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第十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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