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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能股份(000899):《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接待与推广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2:36:27 中财网
原标题:赣能股份:《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接待与推广工作制度》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与推广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加粗为本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接待和推广
的行为,加强和改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
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
析师会、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走访机构投资者、路演等
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的交流与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二章 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上述接待和推广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形
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
开披露该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接待和推广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做好接待和推
广工作,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关系,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
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
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
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
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内
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
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
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良性互动。

第三章 责任人和职业要求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负责人,
公司证券管理部为公司接待与推广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四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
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
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
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
明。

第十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
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
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
露。

第十二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
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
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告、
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
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
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
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
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
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
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
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
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
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
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
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
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
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责任及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
传、推广等活动中应切实遵守本制度规定,对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
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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