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能股份(000899):《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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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2:36:2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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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赣能股份:《江西
赣能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江西
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加粗为本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防范江西
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维
护公司法人财产权,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经营管
理和规范运作水平,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监管部门指导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
会之间应职权分明、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公司应在人员、
资产、财务方面与大股东分开,确保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减少关联交易;从源头上防止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与现行有效之《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
(一)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期间费用;
(二)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资金;
(三)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四)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日常防范措施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按照《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
财产安全。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
出。
第七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
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
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
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
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八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
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过程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
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
险:
(一)关联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
回避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
的作用,涉及关联交易与对外担保事项,独立董事应在充分
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意见,并对有
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制止,必要时采取进一步法律
措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
有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应将情况通报董事长,
并视数额大小要求经理层追回或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采取
进一步措施。
第三章 管理责任及追究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领导机构,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及其清欠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及总会计师是第二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和财务部经理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防止大股东资金占用检查及汇报制
度。公司财务部定期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制作关
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表。该表应提交公司证券部,经证券部核
对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发生违规占用资金情形时,经公司 1/2以上独
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
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
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占
用资金。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回
避表决。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怠于行使第十四条所述职责时,
1/2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以上(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
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
表决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发生违规占用资金情形时,公司依法制定清
欠方案,并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和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九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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