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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能股份(000899):《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2:36:28 中财网
原标题:赣能股份:《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加粗为本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务:
(一)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除在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外,公司独立董事原则
上最多可在2家其他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聘请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第五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有关法律、法规所
要求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
地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
决定;
(二)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
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
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西
证监局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
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当保证报送的材料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被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证券监管部门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
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五)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六)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除出
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
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
《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职前,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六十日内召开股东会改选独
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八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
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
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
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
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
行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
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
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
少于15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
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
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
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
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
董事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六条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
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
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
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二)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
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
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
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告。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
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本制
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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