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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能股份(000899):《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2:40:54 中财网
原标题:赣能股份:《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加粗为本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并在投
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
以及推广、接待等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
公司价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载体主要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证券时报》是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是信息披露指定网站,根据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信息披露的信息必须在
第一时间在上述媒体上公布;
(二)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电 子 信 箱 :
ganneng@000899.com;
(三)公司证券管理部联络电话:0791-88109899;
传真:0791-88106119;
(四)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五)投资者见面会或恳谈会;
(六)路演推介活动或网上路演推介会;
(七)公司证券管理部接待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的来访;
(八)公司高管人员接受媒体的采访;
(九)新闻发布会;
(十)现场参观;
(十一)邮寄资料;
(十二)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者之间相互沟通的
载体和活动方式。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必须遵循
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规范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基础,公司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门制订的相关规则,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保证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充分性原则。公司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上市
规则的规定,披露公司信息时,还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主动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充分予以披露;
(三)公平性原则。公司应公平、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高效率、低成本原则。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时,应积极采用有效的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
降低沟通成本。

(五)保密性原则。公司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时,应遵守
公司相关规定,不能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与投资者的沟通
第五条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
就以下方面的内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经营宗旨;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信
息;
(三)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
信息,公司均应积极地向投资者披露。但法律法规允许保护
商业秘密及其他非公开信息除外;
(五)企业文化;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当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
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
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一)在做好投资者日常来电、来函和来访的接待处理
工作中,接待人员应热情、耐心地回答投资者的提问,在不
违反信息披露原则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二)积极加强公司网站建设,开辟专门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栏目,及时更新有关信息,为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建立
最为方便、快捷的通道;
(三)在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做好会务筹
备工作,在公司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为各方投资者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四)当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如融资、资产重组、业绩
波动等)或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可以通过举办投资者
见面会、恳谈会,或新闻发布会,以帮助投资者尤其是机构
投资者正确、完整地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五)建立投资者资料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资料库中
登记的投资者邮寄公司定期报告和企业宣传资料,并采用电
子邮件的方式向投资者提醒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六)在合适的条件下,邀请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记
者参观访问公司,促进证券市场相关人士对公司生产经营和
业务发展的深入了解;
(七)董事会认为可行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
第七条证券监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指导部门,公司应当与证券监管部
门保持经常地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并自觉接受、配
合监管部门对公司实施的监管。

第八条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监管部门
对公司进行监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接受监管部门
巡检及专项检查的情况、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董事会及董
事受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被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说明
接受稽查及处罚的次数、原因及处罚结论;公司董事、管理
层有关人员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第九条公司在遇到下列情行之一时,公司董事会秘书
和/或证券管理部应当积极主动地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请示、
汇报及沟通:
(一)公司准备发行新股时(包括增发、配股、发行可
转债等);
(二)公司准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时;
(三)公司准备实施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投资计
划时;
(四)公司准备实施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资产出
售及收购、重大关联交易时;
(五)公司遇到重大诉讼及仲裁时;
(六)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发生
变动时(包括增、减持股份;被质押、冻结或托管等情况);
(七)公司聘请或解聘独立董事时;
(八)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
(九)公司遇到重大重组(包括分立、合并、解散)时;
(十)公司在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中遇到政策把握不准
及其他难题时。

第十条公司应积极参与省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安
排的各项活动;积极与其他上市公司交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经验,并与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
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不断提高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水平。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的管理与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
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为公
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
责人。证券管理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
组织、协调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管理部做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证券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投资
者关系管理职责: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
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
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
报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
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
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积极建设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
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
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
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
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
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
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
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证券管理部作为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一定程
度上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
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
报等。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与推广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
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
培训。

第十八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
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
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
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通过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
息。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调组
织公司证券管理部、总经理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以及财务系
统相关部门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
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相关人员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证券管理部和/或总经理
办公室及法律事务部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并派专人陪同参观,由专人对
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文件以及特定对象知会的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
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
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
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
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
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管理部应
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
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
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
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
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
有);
(四)双方参加人员签字(如有);
(五)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
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
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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