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管业(002457):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董事长作为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各类舆情处理工作。必要时可成立舆情管理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公司董事长或舆情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宁夏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舆情工作组收集汇总相关舆情信息,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管理应急小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收集配合部门,应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八条证券事务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及时更新并定期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积极响应,快速行动。公司应做好常态化的舆情管理工作,积极响应各类舆情信息,快速行动,评估并制定舆情信息处理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信息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与媒体以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真诚沟通。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应积极回应,认真解答相关疑问,避免谣传与猜测。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判断是否为重大舆情。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确定处理措施及实施主体;如为重大舆情,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以下多种措施控制传播影响: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 (二)及时与舆情传播平台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等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发声,认真解答相关疑问,避免谣传与猜测; (四)如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将舆情自查情况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五)对于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等,公司应要求相应传播平台立即删除并消除影响,同时保存证据,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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