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 | | 修订后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 | | |
章节
条目 | 内 容 | 方式 | 章节
条目 | 内 容 |
第一章 | 总则 | | 第一章 | 总则 |
第四条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
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 | 第四条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
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
开。 |
第二章 | 股东会职权与授权 | | 第二章 | 股东会职权与授权 |
第六条 |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
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
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
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第六条 |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
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
3.财务资助(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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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内 容 |
|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对外
担保事项:
……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十七)决定公司的发展战
略和规划;
(十八)审议批准对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方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
除外: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
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
(十五)审议批准对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或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
响比例超过50%的自主变更
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方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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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内 容 | 方式 | 章节
条目 | 内 容 |
| | | | 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
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法定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第二章 | 董事 | | 第二章 | 董事 |
第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 | 修订 | 第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二)因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五)个人因所负数
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第三章 | 股东会的形式和地点 | | 第三章 | 股东会的形式和地点 |
第七条 | 年度股东会
(一)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在上一个会计年度
终结后的 6个月内举行。
(二)本规则第六条所列股
东会(一)、(三)、(四)、
(五)、(六)和(十一)
项职权范围内事项可列入
年度股东会议题。 | 修订 | 第七条 | 年度股东会
(一)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
后的 6个月内举行。
(二)本规则第六条所列股东
会(二)、(三)项职权范围
内事项可列入年度股东会议
题。 |
第九条 | 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 修订 | 第九条 | 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 |
第四章 | 股东会的通知 | | 第四章 | 股东会的通知 |
第十三条 |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
象和会议期限、网络投票的 | 修订 | 第十三
条 |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
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和
会议期限、网络投票的投票代
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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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内 容 | 方式 | 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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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
时间;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常设联系人姓
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会议通知需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刊登。
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决策所需的资
料,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
会通知时披露。
股东会拟审议的提案中存
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指
明:
(一)提案需逐项表决的;
(二)提案需分类表决的,
需同时指明类别股东情况;
(三)提案需优先股股东参
与表决的;
(四)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的;
(五)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
项;
(七)提案为采取累积投票 | |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会议
通知需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站刊登。
股东会拟审议的提案中存在以
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股东会
通知中予以特别指明:
(一)提案需逐项表决的;
(二)提案需分类表决的,需
同时指明类别股东情况;
(三)提案需优先股股东参与
表决的;
(四)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的;
(五)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七)提案为采取累积投票方
式选举董事;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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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选举董事或股东代表
监事;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依法依
规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
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
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
内容。 | | | 其他情形。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依法依规提
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
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
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
增提案的内容。 |
第十四条 | 公司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
7
于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确定后,不得变更。 | 修订 | 第十四
条 | 公司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第十六条 | 公司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应在临时股东会召开
15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
股东。 | 修订 | 第十六
条 | 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
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
第十七条 | 公司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修订 | 第十七
条 | 公司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 |
第五章 |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五章 | 股东会的召集 |
第十九条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 修订 | 第十九
条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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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 | |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二十二
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修订 | 第二十
二条 |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10%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 |
第二十六
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
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 修订 | 第二十
六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
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加新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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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
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
向股东会提出由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人选提案;单独持有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
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
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
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监
事会。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
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 修订 | 第二十
七条 |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可
以向股东会提出由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的人选提
案;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
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
股东会选举。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
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章 | 股东会的召开 | | 第七章 | 股东会的召开 |
第三十二
条 |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据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修订 | 第三十
二条 |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
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
第八章 | 股东会的出席 | | 第八章 | 股东会的出席 |
第三十九 | 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 修订 | 第三十 |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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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 | 九条 |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
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
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
有效身份证件。 |
第四十四
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修订 | 第四十
四条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
第四十五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修订 | 第四十
五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
第九章 | 股东会的表决 | | 第九章 | 股东会的表决 |
第五十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 修订 | 第五十
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
第五十六
条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
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 修订 | 第五十
六条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
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或者股东
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第十章 | 股东会的决议与公告 | | 第十章 | 股东会的决议与公告 |
第六十六
条 | 普通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
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 | 修订 | 第六十
六条 | 普通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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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条目 | 内 容 | 方式 | 章节
条目 | 内 容 |
| 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的年度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它事项。 | |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六十七
条 | 特别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
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
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
市;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
的回购股份;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公司股东会决议主 | 修订 | 第六十
七条 | 特别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30%
过公司资产总额 ;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
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
回购股份;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
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
原《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 | | 修订后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 | | |
章节
条目 | 内 容 | 方式 | 章节
条目 | 内 容 |
| 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
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或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一)
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一)
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五
条 |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修订 | 第七十
五条 |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
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 |
原《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 | | 修订后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 | | |
章节
条目 | 内 容 | 方式 | 章节
条目 | 内 容 |
| | | | 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
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
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
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
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
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