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 中财网

吉电股份(000875):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2:56:02 中财网
原标题:吉电股份: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前后对
照表

原《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  
章节 条目内 容方式章节 条目内 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 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 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 开。
第二章股东会职权与授权 第二章股东会职权与授权
第六条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 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 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 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第六条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 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 3.财务资助(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
原《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  
章节 条目内 容方式章节 条目内 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对外 担保事项: ……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十七)决定公司的发展战 略和规划; (十八)审议批准对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方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 除外: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 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 (十五)审议批准对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或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 响比例超过50%的自主变更 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方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原《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  
章节 条目内 容方式章节 条目内 容
    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 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法定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二章董事 第二章董事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修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二)因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五)个人因所负数 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三章股东会的形式和地点 第三章股东会的形式和地点
第七条年度股东会 (一)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在上一个会计年度 终结后的 6个月内举行。 (二)本规则第六条所列股 东会(一)、(三)、(四)、 (五)、(六)和(十一) 项职权范围内事项可列入 年度股东会议题。修订第七条年度股东会 (一)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 后的 6个月内举行。 (二)本规则第六条所列股东 会(二)、(三)项职权范围 内事项可列入年度股东会议 题。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修订第九条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
第四章股东会的通知 第四章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 象和会议期限、网络投票的修订第十三 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 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和 会议期限、网络投票的投票代 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
原《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  
章节 条目内 容方式章节 条目内 容
 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 时间;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常设联系人姓 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会议通知需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刊登。 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决策所需的资 料,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 会通知时披露。 股东会拟审议的提案中存 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指 明: (一)提案需逐项表决的; (二)提案需分类表决的, 需同时指明类别股东情况; (三)提案需优先股股东参 与表决的; (四)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的; (五)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 项; (七)提案为采取累积投票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会议 通知需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站刊登。 股东会拟审议的提案中存在以 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股东会 通知中予以特别指明: (一)提案需逐项表决的; (二)提案需分类表决的,需 同时指明类别股东情况; (三)提案需优先股股东参与 表决的; (四)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的; (五)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七)提案为采取累积投票方 式选举董事;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原《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  
章节 条目内 容方式章节 条目内 容
 方式选举董事或股东代表 监事;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依法依 规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 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 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 内容。  其他情形。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依法依规提 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 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 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 增提案的内容。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 7 于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确定后,不得变更。修订第十四 条公司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十六条公司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应在临时股东会召开 15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 股东。修订第十六 条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 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修订第十七 条公司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修订第十九 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原《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  
章节 条目内 容方式章节 条目内 容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二 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修订第二十 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10%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
第二十六 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 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修订第二十 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 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加新的提案。
原《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  
章节 条目内 容方式章节 条目内 容
第二十七 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 向股东会提出由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人选提案;单独持有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 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 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 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监 事会。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 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修订第二十 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可 以向股东会提出由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的人选提 案;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 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 股东会选举。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 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二 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据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修订第三十 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 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第八章股东会的出席 第八章股东会的出席
第三十九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修订第三十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
原《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  
章节 条目内 容方式章节 条目内 容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九条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 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 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 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十四 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修订第四十 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第四十五 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修订第四十 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九章股东会的表决 第九章股东会的表决
第五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修订第五十 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第五十六 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 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修订第五十 六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 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或者股东 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章股东会的决议与公告 第十章股东会的决议与公告
第六十六 条普通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 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修订第六十 六条普通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原《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  
章节 条目内 容方式章节 条目内 容
 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的年度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它事项。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 条特别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 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 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 市;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 的回购股份;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公司股东会决议主修订第六十 七条特别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30% 过公司资产总额 ;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 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 回购股份;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 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原《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  
章节 条目内 容方式章节 条目内 容
 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 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或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一) 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一) 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 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修订第七十 五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 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
原《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  
章节 条目内 容方式章节 条目内 容
    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 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 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 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 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 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