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贝集团(601956):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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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2:56:2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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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贝集团: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九条 公司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议事规则履行相关职权,但因为其不具备任职资格的除外。在此情形下,审计委员会暂停履行相关职责,直至委员人数满足本议事规则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职责包括:
(一) 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二)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三)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在审计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暂停履行相关职责期间,本议事规则规定的需由审计委员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可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七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二条审计处负责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除非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经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取得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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