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煤能源(600792):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规范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1.3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证券监管部门”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其各自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的监管机构。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1.4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2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2.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2.3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2.4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2.5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2.6公司应当依法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2.7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2.8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2.9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2.10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2.11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2.12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2.12.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2.12.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2.12.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2.13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2.13.1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2.13.2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2.13.3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2.14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2.15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2.16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2.16.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16.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2.16.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2.16.4内部审核程序; 2.16.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2.17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3信息披露的内容 3.1定期报告 3.1.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3.1.2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3.1.2.1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3.1.2.3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1.3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3.1.4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3.1.4.1公司基本情况; 3.1.4.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4.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3.1.4.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3.1.4.6董事会报告; 3.1.4.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4.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3.1.4.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3.1.4.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5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3.1.5.1公司基本情况; 3.1.5.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5.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3.1.5.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5.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3.1.5.6财务会计报告; 3.1.5.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6季度报告应当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1.6.1重要提示; 3.1.6.2主要财务数据 3.1.6.3股东信息; 3.1.6.4其他提醒事项; 3.1.6.5季度财务报表; 3.1.6.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7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3.1.7.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3.1.7.2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3.1.7.3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核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3.1.7.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3.1.7.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1.7.6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3.1.8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或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或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若发生《股票上市规则》5.1.8条的情形,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3.1.9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3.1.9.1净利润为负值; 3.1.9.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1.9.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3.1.9.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3.1.9.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1.9.6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3.1.9.1、3.1.9.2、3.1.9.3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3.1.10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3.1.9.3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3.1.10.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3.1.10.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3.1.11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股票上市规则》5.1.5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3.1.12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上交所提交并披露如下文件: 3.1.12.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3.1.12.2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3.1.12.3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若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应当对该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3.1.13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3.1.14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3.2临时报告 3.2.1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及其他公告。 3.2.1.1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1.2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3.2.1.3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作出决议; (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3)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3.2.1.4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3.2.1.5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3.2.1.6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3.2.1.1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2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3.2.3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2.4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3.2.5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上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4.1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和修改,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应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4.2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4.2.1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4.2.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是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 4.2.3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4.2.4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2.5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4.2.6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4.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4.3.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4.3.1.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和草拟上交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上交所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4.3.1.2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4.3.1.3按照法定程序筹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准备和提交董事会、股东会的有关报告和文件; 4.3.1.4协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票上市规则》对上述人员责任的有关规定; 4.3.1.5草拟公司治理结构所需的相关制度及流程; 4.3.1.6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 4.3.1.7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并及时在公司内部传递;4.3.1.8负责汇总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安排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4.3.1.9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来访投资者,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组织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3.1.10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4.3.2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4.3.2.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机构的问询; 4.3.2.2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4.3.2.3负责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4.3.2.4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4.3.2.5组织筹备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有权参加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4.3.2.6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4.3.2.7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4.3.2.8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4.3.2.9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4.3.2.10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4.4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4.4.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4.2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积极履行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4.3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4.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4.5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4.5.1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本制度等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本制度等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5.2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协办单位。 4.5.3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并履行以下职责: 4.5.3.1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公司重要信息的编写和报送,并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指定联络人; 4.5.3.2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公司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重要事项及时披露。 4.6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4.6.1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6.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4.6.1.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4.6.1.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4.6.1.4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4.6.1.5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4.6.1.6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4.6.1.7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4.6.1.8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4.6.1.9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6.2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4.6.3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6.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6.5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6.6公司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机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以及公司或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书面问询等方式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且对答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承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并依照本制度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 4.7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履行的职责 4.7.1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4.7.1.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当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4.7.1.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4.7.1.3遇有需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4.7.2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咨询。 4.7.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4.7.4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4.7.5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4.7.6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7.7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5信息披露的程序 5.1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5.1.1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5.1.2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资料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审阅; 5.1.3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5.1.4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形成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5.1.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5.1.6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组织披露定期报告。 5.2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5.2.1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当出现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5.2.2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披露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细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要求;5.2.3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和相关审核负责人签发披露;涉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召开临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对拟披露的临时公告审查并报董事长批准后签发。 5.3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5.3.1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拟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本制度等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按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报送文件需经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签章; 5.3.2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5.3.3董事会秘书审查临时报告并认定为重大事项,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需报董事会批准后签发; 5.3.4董事会办公室按上交所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披露工作。 5.4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须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6保密措施 6.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6.2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6.3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6.4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7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7.1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董事会印章、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信息披露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7.2公司披露的信息在上交所网站和指定媒体披露的同时,应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董事会办公室应设置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文件资料进行分类管理,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8信息披露的媒体 8.1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变更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 8.2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9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9.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9.2股东咨询电话:以公司对外披露的电话号码为准; 传真:以公司对外披露的传真号码为准; 电子信箱:以公司对外披露的邮箱地址为准。 10法律责任 10.1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10.2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11附则 11.1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11.2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11.3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执行,并按从严原则执行。 11.4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1.5本制度应报上交所和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11.6本制度生效后,原《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文件编号:YMZ202405113 2024版)即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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