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煤能源(600792):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2:56:25 中财网
原标题:云煤能源: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1总则
1.1为进一步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
挥股东会的作用,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1.2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1.3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
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1.3.1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3.1.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1.3.1.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1.3.1.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3.1.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3.1.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3.1.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1.3.1.7修改公司章程。

1.3.1.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1.3.1.9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
东提出的提案。

1.3.1.10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4.3.3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3.1.11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3.1.12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3.1.13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3.1.14审议股东回报规划及决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3.1.15审议公司章程3.2.3.1、3.2.3.2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的事项。

1.3.1.16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3.2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
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
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1.4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1.5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1.5.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1.5.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1.5.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1.5.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2股东会的召集
2.1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1.4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2.2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2.3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2.3.1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2.3.2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2.4.1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2.4.2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2.4.3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2.4.4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5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
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6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2.7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3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3.1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
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3.1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3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含召开会议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3.4股东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3.4.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3.4.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4.3以明显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3.4.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3.4.5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3.4.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3.4.7此外,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

3.5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3.6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3.7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3.7.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3.7.2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7.3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3.7.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3.8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董事会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但该提案须由董事会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不包括应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不包括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并须在股东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请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决议。

关于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会另行通过的《独立董
事制度》予以规定。

3.9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股东会延期或者取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布公
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4股东会的召开
4.1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4.2公司应当在公司股东会通知上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应当给与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4.3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4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4.4.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4.4.2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4.4.3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4.4.4委托书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4.4.5委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印章);
4.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4.6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4.7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并载明出席会议人
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4.8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4.9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4.10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都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4.11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4.12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会分别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的
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4.13股东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4.14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4.14.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4.14.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4.14.3出席会议的股东(在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前还应区分流
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14.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在公司完
成股权分置改革前,还应分别记录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以每一决议的表决情况);
4.14.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4.14.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4.14.7股东会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4.15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不少于10年。

4.16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5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5.1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权享有一票表决权。

5.2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5.3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5.4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具体程序为:股东会审议事项与某股东存在
关联关系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会召开三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董事会应在股东会表决票载明关联交易事项的适当位置,注明应当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的全称并由会议主持人在审议关联事项前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及关联关系;关联股东代表不得出任该次股东会的表决投票的清点人;关联股东在表决票上对关联交易事项不作任何表决意见,若关联股东在表决票上对关联交易事项作了表决意见,该表决意见不记入股东会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的披露及回避,股东会有权撤销就该关联事项所作出的决议,但在关联事项涉及的合同、交易或安排的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5.5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6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的,征集人应当依法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5.7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5.8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
除外)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5.8.1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的具体程序如下:
5.8.1.1董事的选举采取分开投票的方式(不包括应由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和拟选举的董事人数相乘积为表决权票数。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表决权总数=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拟选董事人数
5.8.1.2有表决权股东(包括代理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自主权,
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董事侯选人,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并在其选举的每名候选人名单后标注其使用表决权数目。

5.8.1.3如果选票上该股东(包括代理人)使用表决权数总数没有
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则该选票无效。

5.8.1.4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候选
人得票情况。

5.8.1.5董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得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
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
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以未累
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5.8.1.6若首轮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候
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多者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选人中最少,如果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5.8.1.7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候选董事人数不足本次
会议拟选举董事人数时,则应就该差额董事人数进行第二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

5.8.2为确保独立董事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
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即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表决票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侯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该表决票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5.8.2.1非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
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5.8.2.2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5.9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5.10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5.11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5.12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5.13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5.14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审计委员会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5.15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组织点票。

5.16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5.17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18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5.18.1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5.18.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18.3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5.18.4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之外的其他事项。

5.19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5.19.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5.19.2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5.19.3公司章程的修改。

5.19.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5.19.5股权激励计划。

5.19.6股东回报规划及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5.19.7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5.20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

5.21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5.22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任。

5.23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5.24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控股股东提名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6附则
6.1本规则所称公告和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以可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
报刊上公告。

6.2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执行。

6.3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6.4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原《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文件编号:
YMZ202401004 2024版)同时废止。

6.5本规则的修订权属股东会,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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