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普股份(605255):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原标题:天普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天普股份 股票代码: 605255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海南芯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360-2中信南航大厦8楼-819-CBDT 一致行动人一: 中昊芯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 住所及通讯地址: 道聚才路239号6幢19层 一致行动人二: 方东晖 住所及通讯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 增持股份(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普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天普股份拥有权益。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相关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 目录..............................................................................................................................2 释义..............................................................................................................................3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17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19 第四节资金来源........................................................................................................37 第五节后续计划........................................................................................................39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42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49 第八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50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51 第十节其他重要事项................................................................................................58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59 备查文件.....................................................................................................................62 附表.............................................................................................................................66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报告书中持有股份数量/出资额占总股本/出资总额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海南芯繁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芯繁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一)股权结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芯繁正在办理出资额从1,000万元增至39,520.82万元的工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出资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芯繁科技有限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芯繁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杨龚轶凡为上海芯繁实际控制人,杨龚轶凡通过上海芯繁控制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杨龚轶凡先生,男,汉族,198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电子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美国甲骨文公司芯片研发经理、美国谷歌公司主任工程师、深圳芯英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中昊芯英董事长兼总经理。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变化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海南芯繁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海南芯繁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杨龚轶凡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暂无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芯繁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 杨龚轶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现任中昊芯英董事长兼总经理。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超过5%股份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一致行动人之中昊芯英介绍 一、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一中昊芯英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股权结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一的股东情况如下:
(二)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一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杨龚轶凡。 其基本信息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海南芯繁介绍”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之“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致行动人一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一)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中昊芯英外,一致行动人一的实际控制人杨龚轶凡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海南芯繁介绍”之“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四、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一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人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 一致行动人一中昊芯英的主营业务为芯片设计,最近三年的财务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杨龚轶凡为一致行动人一的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海南芯繁介绍”之“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之“(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 六、一致行动人及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最近五年内,一致行动人一及主要负责人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七、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一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超过5%股份的情况。 八、一致行动人或其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一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一致行动人之方东晖介绍 一、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二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方东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 三、一致行动人及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最近五年内,方东晖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四、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2025年8月21日,方东晖持有罗欣药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793)1.92%股份,其一致行动人方秀宝持有罗欣药业9.22%股份,其一致行动人温岭市大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罗欣药业0.54%股份。 截至2025年8月21日,方东晖持有晨丰科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3685)6.38%股份。 五、一致行动人或其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方东晖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芯繁系杨龚轶凡及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主要股东等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持股平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认同上市公司长期价值,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结合自身在芯片核心研发技术、产业链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为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赋能,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及管理效率,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中昊芯英将向上市公司除尤建义、天普控股、方东晖以外的其他所有持有上市公司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 ( 股)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天普股份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天普股份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协调其他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天普股份的上市地位。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制定其他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拟以其他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份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杨龚轶凡先生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就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承诺如下:自本人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后36个月内,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持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68.29%的股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由协议转让与增资共同构成。 (一)协议转让 2025年8月21日,天普控股、天昕贸易、尤建义与中昊芯英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一)》。同日,普恩投资、天昕贸易与自然人方东晖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二)》。上述协议约定,天普控股、天昕贸易、尤建义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中昊芯英分别转让上市公司2,473,600股股份、8,940,000股股份、3,000,000 1.84% 6.67% 2.24% 股股份(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 、 ,合计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10.75%),普恩投资、天昕贸易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方东晖分别转让上市公司4,560,000股股份、6,166,400股股份(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股本3.40% 4.60% 8.00% 的 、 ,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相关方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中昊芯英、海南芯繁和方东晖与天普控股签署《增资协议》,中昊芯英、海南芯繁和方东晖拟以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天普控股增资,分别增资618,868,933.76元、395,208,241.12元、506,734,425.12元金额。本次增资后,中昊芯英持有天普控股30.52%股权,海南芯繁持有天普控股19.49%股权,方东晖持有天普控股24.99%股权,尤建义持有天普控股25%股权。中昊芯英、海南芯繁、方东晖合计持有天普控股75%股权。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方东晖、中昊芯英在天普控股的股东会及董事会层面与海南芯繁保持一致行动并以海南芯繁意见为准,因此海南芯繁可以控制天普控股。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方东晖、中昊芯英在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时与天普控股保持一致行动,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68.29%的股权。 三、天普控股、天昕贸易、尤建义与中昊芯英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天普控股、天昕贸易、尤建义 受让方:中昊芯英 (一)本次股份转让的数量、比例、价格及股份转让价款 1、转让方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目标公司14,413,6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约占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0.75%,“标的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及本协议、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全部权利和权益,“标的股份权利和权益”),受让方将受让标的股份及标的股份权利和权益(“本次转让”)。其中,天普控股拟向中昊芯英转让目标公司8,940,000股股份(约占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总股本的6.67%),天昕贸易拟向中昊芯英转让目标公司2,473,600股股份(约占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84%),尤建义拟向中3,000,000 昊芯英转让目标公司 股股份(约占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2.24%)。 2、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3.98元,不(90%) 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百分之九十 。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叁亿肆仟伍佰陆拾叁万捌仟壹佰贰拾捌元整(RMB345,638,128,“股份转让价款”)。其中,中昊芯英应向天普控股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贰亿壹仟肆佰叁拾捌万壹仟贰佰元整(RMB214,381,200),中昊芯英应向天昕贸易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伍仟玖佰叁拾壹万陆仟玖佰贰拾捌元整(RMB59,316,928),中昊芯英应向尤建义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柒仟壹佰玖拾肆万元整(RMB71,940,000)。 于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若目标公司以现金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则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应按下列公式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股份转让价款=股份转让价款—(标的股份数量×每股税前分红金额)。其中,每股税前分红金额的计算应考虑目标公司分配股票股利的情况(如有),并按复权调整为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总股本对应计算的每股税前分红金额。 3、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具体支付安排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二)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 (a)转让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方协商确定)就本次转让向交易所提交合规确认申请文件,并应负责就本次转让向交易所报请审批、核准,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提交相关申请文件。 (b)转让方应在交易所对本次转让出具合规确认意见书后的合理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方协商确定),向中证登记公司申请办理将本协议项下所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A股证券账户的过户登记手续。转让方应促使中证登记公司尽快将所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A股证券账户,受让方应提供合理、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中证登记公司将本协议项下所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A股证券账户之日,为过户登记日(“过户登记日”)。 自过户登记日起,受让方应有权获得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所有标的股份权利和权益。 (三)本次转让完成后的承诺事项 (a)本次转让的过户登记完成后,尤建义应并应确保其关联方根据受让方的(i) 要求, 促使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受让方指定的其他职使尤建义及其关联方可行使的所有权利、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实现由受让方指定的人员担任目标公司集团成员的董事(“目标公司董事会改组”)及前述相应职位,包括但不限于在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审议受让方提名和/或推荐的董事、监事人选时,就前述董事、监事人选投赞成票。 (b)本次转让的过户登记完成后,尤建义应并应确保其关联方促使目标公司持续遵守中国法律、证监会及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包括向交易所妥当报备交易所对交易所上市公司规定的一切通知、报告、公告、声明和其他文件)。 (c)本次转让的过户登记完成后,尤建义应并应确保其关联方促使与配合目标公司集团成员持续加强内部控制并遵守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公司治理、业务运营、劳动人事、产品责任、消防、不动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税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业务,在任何时候均按照适用法律和良好的商业惯例从事业务经营。 (d)本次转让的过户登记完成后,为实现目标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尤建义应并应确保其关联方尽最大努力促使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团队保持稳定,并应尽最大努力促使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发生重大变化。 (e)尤建义应并应确保其关联方继续履行其各自所作出的、尚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等承诺事项。 (f)本次转让的过户登记完成后,尤建义(并确保其关联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尤建义不会并确保其关联方不会以任何方式增持目标公司股份或谋求目标公司董事席位。 (四)增资及要约收购 (a)受让方及/或其指定主体(“要约收购方”)拟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天普控股控制权(“拟议增资”),并触发全面要约收购(“拟议要约收购”)。 (b)拟议要约收购不以终止目标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拟议要约收购完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目标公司的上市地位;尤建义承诺将并将确保其关联方对要约收购方提出的解决方案予以认可并给予全力配合。 (c)尤建义承诺,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尤建义将并将确保其关联方根据要约收购方的要求对拟议要约收购的实施予以全力配合。 (五)业绩承诺及补偿 (a)以本次转让的过户登记完成为前提,尤建义不可撤销地向受让方承诺,目标公司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业绩承诺期”)均将实现年度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归母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非归母净利润”)均应为正数(“业绩承诺”)。前述归母净利润及扣非归母净利润的计算应限于目标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正在开展的业务(“现有业务”),即剔除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后决定开展的目标公司新增业务(如有)的影响。 (b)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各年度实现的归母净利润、扣非归母净利润数据以业绩承诺期各年度结束后尤建义与受让方共同认可并由目标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专项审计结果为准,相应专项审计报告应当与目标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同时出具。 (c)若前述任一年度目标公司出现任何亏损(归母净利润或扣非归母净利润出现任何负数),则尤建义应就该等亏损金额(如归母净利润和扣非归母净利润均为负数,则以二者负数的绝对值孰高为准)承担业绩补偿责任,具体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六)违约和赔偿 1、赔偿责任 (a) 若一方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陈述、声明、保证、承诺、约定或义务(违约一方为“违约方”),违约方应向对方(“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及其关联方、前述各方各自的代表以及前述各主体的继承人和受让人由于该等违约所承受或招致的所有负债、损失、损害、权利主张、费用和开支、利息、以其他方式引发的任何诉求,目标公司集团成员损失导致的受让方的损失,以及任何可得利益的丧失或减损)(且上述损失应包含守约方由接受赔偿而产生的任何相关税费等,以下合称“损失”)。 (b)特别地,对于目标集团成员在过渡期结束日前未合法合规经营或违反其所承担约定义务的行为,如导致目标集团成员或受让方及/或其关联方(合称“受偿人士”)遭受任何损失的,受偿人士有权要求尤建义及其关联方在该等损失发生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就该等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c)特别地,如在过渡期结束日前目标公司集团成员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或有负债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任何增加负债或承担义务的情形,则该部分债务或义务由尤建义及其关联方承担,受让方有权直接从股份转让价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或者要求尤建义及其关联方赔偿;如该等事项对受让方及/或其关联方造成损失的,尤建义及其关联方应就该等损失向受让方及/或其关联方进行全额赔偿。 2、其他救济 各方同意,有关赔偿的规定不应为守约方在违约方违背其在交易文件中的声明和保证,或未能履行和遵守其在交易文件中的任何承诺和约定的情况下所将获得的唯一的救济。如果违约方未能依约履行或违背交易文件中的任何规定,则守约方可以寻求基于交易文件以及交易文件适用的中国法律而可以主张的任何其他权利或可以寻求的任何及所有其他救济,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 (七)生效与终止 1、生效 本协议于签署日经各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生效:(i)各方已就本次转让取得其各自(ii) 内部有权决策主体的批准; 受让方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并获得令其满意的结果;及(iii)转让方已就本次转让取得其股东会决议批准。 2、终止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本协议可以被终止: (a)如果在过渡期内:(i)发生某一事件或情况造成了或合理预期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本协议第3.01款项下的任何条件无法完成,(ii)本协议中所载的尤建义及天昕贸易的任何声明和保证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或尤建义及/或其关联方实质违反交易文件中的任何承诺或约定,或(iii)目标公司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总体转让,或尤建义及/或其关联方或目标公司提起或针对尤建义及/或其关联方或目标公司提起任何法律程序,以期宣告目标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或资不抵债,或以期就破产、资不抵债或重组而根据任何法律进行清算、结业、重组或其债务的重整,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受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受让方可终止本协议;(b)若自本协议签署日起一百八十(180)日内本次转让的过户登记仍未能完成,则任何一方可终止本协议;但是如果在该日或之前未能完成是由于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所造成或导致的,则该方无权根据本第8.02款(b)项终止本协议;(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