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00050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17:30:25 中财网
原标题:珠海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经2025年8月22日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
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局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公司董事局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局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局秘书,董事局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事局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
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为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勤勉不尽责,进行违法
违规买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处罚,强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公司实行问责机制,以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问责追究方式包
括警告、通报批评或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局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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