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000507):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17:30:26 中财网
原标题:珠海港: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经2025年8月22日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1-
第三章 职责和范围...................................-3-
第四章 审计报告.....................................-6-
第五章 附则.........................................-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
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控审计部实施的一种
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审查和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局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
控审计部,内控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控审计部对董事局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控审计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将发现的重大违纪
违法问题线索,涉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公司党委和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 内控审计部是公司组织的组成部分,独立于公司其他机
构和部门发挥作用。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控审计部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控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公
司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内控审计部应配置三名或以上专职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运用并信守独立、客观、保密的原则,
有责任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局
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控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
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
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
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除涉密事项外,内控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内控审计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
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职责和范围
第十六条 内控审计部的职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上
市公司规则、公司章程及制度等规定,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要求,通过实施一系列审查和评价活动,向董事局、审计委员会提供分析、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为实现公司的目标服务。

第十七条 内控审计部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
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五)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八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
工作规划,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每5年至少对本公司及所属
公司审计一次。

第十九条 内控审计部在制定年度审计范围计划时,应在征求
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后,根据重要性原则、风险大小、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突出审计的重点和确定先后次序。

第二十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内控审计部应妥善保管审计档案,对在审计过程中
知悉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在公司聘请外部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内控审计部
有义务进行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内控审计部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建
立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制度,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结果应用于完善制度、强化内控,并
作为干部考核及决策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问题落实分层级追责,对拒不配合、整改不力及审计履职失当行为严格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处理。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是向被审计单位和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审计
结果的有关文件。

(一)内控审计部在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核对事实,征求被审
计单位、适当管理层的意见,以便包含不同的资料或观点;
(二)内控审计部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经批准后,被审
计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内控审计部,并进行归档备案;
(三)内控审计部应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进行后续审查,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局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局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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