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00050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经2025年8月22日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 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已上市控股子公司除外)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局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局审 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 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 责: (一)按照董事局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 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 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局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局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并由公司财务部门配合开展选聘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进行审议,确定评价要素和 具体评分标准等事项,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四)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 建议; (五)董事局对审计委员会的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 费用的建议进行审议; (六)董事局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决定; (七)公司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八)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 议。 第六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 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 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符合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的选聘方式,保障 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 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 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九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 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 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 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 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 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 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 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 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 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 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 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 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四条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 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 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经审计委员会评估通过后可以提出 续聘的建议,提交董事局、股东会审议决定。会计师事务所连续 从事本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原则上不超过8年,特殊情况可适 当延长,但连续审计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五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 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 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 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 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 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 自公司董事局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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