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辰药业(30058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17:46:03 中财网
原标题:海辰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十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者在董事会审议时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结论。

第十七条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第二十条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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