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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神戎发(30053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18:01:16 中财网
原标题:陇神戎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可事前进行专题培训。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相关平台发布的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不得使用夸大性、误导性语言误导投资者,并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的静默期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十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证券事务部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按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等规定及时收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参加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各部门重要会议;公司各部门及各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并主动通报上述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第三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八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节 网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四十四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四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录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五十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五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五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单独沟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单独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参观、座谈沟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将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五十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六十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六十五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七十一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就相关信息的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公司将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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