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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勤技术(603296):华勤技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18:31:03 中财网
原标题:华勤技术:华勤技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八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及报送管理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详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项至第(三)项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详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第十七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补充,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 2:《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附件 1: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 公司股票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 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部门有无证券账 户知悉内幕信 息时间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内幕信 息内容内幕信息所 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 2: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股票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策内容签名备注
        
        
注:
1:重大事项所处阶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

2:若参会人员拒不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的,公司应通过备注形式予以记录。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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