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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勤技术(603296):华勤技术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18:31:04 中财网
原标题:华勤技术:华勤技术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96 证券简称:华勤技术 公告编号:2025-076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勤技术”)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其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诠释及指引、中国香港法律等及其他监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中国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制定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上述修订后的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将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情况
鉴于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就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与前述修订完成后的《公司章程》对比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新增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于【】年【】月【】日经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核准,在中国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境 外上市外资股(悉数行使超额配售权前) (以下简称“H股”),H股于【】年【】 月【】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573.2344万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在上交所上市的股 票以下称为“A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 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股”。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 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 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1,573.2344万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在完成公开发行H股后(假设 超额配售权未获行使),公司股份总数为 【】股,均为普通股,其中A股普通股为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H股普 通股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在符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前提下,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新增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在符合适用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三款、第四款尽管有上述规定,如适 用的法律法规、本章程其他规定以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前述涉及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另 有规定的,公司应遵从其规定。公司H股 的回购应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H 股上市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及《香港上市规则》等适用法律法规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所有H股股份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 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 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 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 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 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 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 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 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 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 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 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 上市地上市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H 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受委托 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 股份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股东名 册香港分册必须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 续。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证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 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本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 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 保情形。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 上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 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 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 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权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 上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 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 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 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权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 易。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项,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项,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地 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且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地 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且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 投票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形式召开,以非现场出席形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均有权发言及投票表决。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为股东 提供便利。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五十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六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六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根 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提前通知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应当包 括通知披露当日。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书面(包括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书面(包括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提前通知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但应当包括通知披露当 日。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规定股东会须因刊发股东会补充通知 而延期的,股东会的召开应当按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期。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的详细资料,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惩戒;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 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 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 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 定。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 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无需是公司的股东。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生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及其代 理人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由
……合法授权人士签署。 ……
第六十九条新增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 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债权人会议上担 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 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 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 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 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行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 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正式授权) 且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 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 司的个人股东。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四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第八十四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投票表决时, 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 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权股份的公司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股份总数。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 若任何股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 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 对)某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 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的票数 不得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公司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或认可结算所(或其 代理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或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的,公司应 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或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的,公司应 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应法律法 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定无法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 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 情况相应调整。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可包括执 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非执行 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 事。独立董事指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 条规定之人士(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 “独立非执行董事”含义一致)。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或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 内容。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围;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在不违反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 如董事会委任新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 空缺或增加董事名额,该被委任的董事的 任期仅至公司在其获委任后的首个年度 股东会为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 ……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除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 ……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章程 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在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规定的前提下,除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
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 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本条董 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经理 执行。东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者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在遵守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的前 提下,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本条董 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经理 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及本章程规定 的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必 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 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4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且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且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 会议及投票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从其 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 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成员。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非执行董事或独立董事组成,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 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该等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成员为三人,其中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中应当有过半数的独立 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 会中需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一百四十条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条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第一百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
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新增第七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款 公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东委任一名或以 上的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 H股股东收取及保管公司就H股分配的股 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以待支付予该等H 股股东。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 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或者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 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或者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的派发事项,若因应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2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实施日期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将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外部经营环境或者 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 之一: …… ④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事项。 ……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存 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将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 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 ④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报刊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认可的报刊为刊登公司A股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A股 信息披露网站。公司H股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 相关要求在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披露易 网站以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 他网站刊登。公司公告应符合《公司法》、 本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规定。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向H 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 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 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电子方式或在公 司网站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或 提供给公司H股股东,以代替向H股股 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 式送出公司通讯。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证券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其中包括香港联交 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证券 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其中包括香港联交 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公 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和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其中包 括 香 港 联 交 所 披 露 易 网 站 (www.hkexnews.hk))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和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其 中包括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第一百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 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第二百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第二百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按 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百〇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新增第四款第二百〇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定义的控股 股东。 …… (四)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 与《香港上市规则》中“核数师”的含义 一致,“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 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二百〇七条释义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不时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第二百〇七条释义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不时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草案)》无实质性内容变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全文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等,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其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等事宜。若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期间,公司召开股东(大)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将该等修订纳入到《公司章程(草案)》及/或其附件中(如适用)。

特此公告。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3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