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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蓝电(830779):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19:11:06 中财网
原标题:武汉蓝电: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证券代码:830779 证券简称:武汉蓝电 公告编号:2025-056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结合本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考虑未来可持续性发展,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进行权益分派,相关事宜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8月22日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27,196,541.05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22,674,451.77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80,074,720股,根据扣除回购专户 13,200股后的 80,061,520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5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28,021,532.00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年 8月 21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二)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拟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且超过2,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10%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在制定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通过公众信箱、电话、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具备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还应当充分披露原因。

(七)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股东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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