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股份(603379):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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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2日 19:11:1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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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股份: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 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和管理,防范因汇率波动产生的风险,强化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掉期业务、期权业务、互换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公司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境外子公司还应当依法参照当地交易法规和习惯执行,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规模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和外币付款的实际情况,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的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或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披露
第九条公司须在董事会、股东会或董事长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在审批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
第十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在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授权期限内,前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及计划制订、拟定年度业务额度、进行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日常管理等;
(二)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公司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中心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及有关金融机构询价,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上述方案应先履行公司管理层的内部审批流程;
(二)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三)财务中心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供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四)财务中心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财务中心应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台账,根据外汇市场变化情况对后市进行分析预测,当外汇市场出现价格向公司持仓不利方向变动或出现其他风险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决策是否进入平仓止损程序,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六)财务中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证券部,证券部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七)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参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交易策略、持仓规模、交割时点等商业信息。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董事长。
第十九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中心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审计部对操作风险进行监督,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财务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四)公司外汇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外汇衍生品交易过程的正常进行;(五)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 2个交易日内;所称“披露”,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50%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持有其 以上的股份,或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净资产”,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本制度所称“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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