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股份(603379):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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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2日 19:11:1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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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股份: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 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按照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经公司内部审核后,履行暂缓、豁免程序,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3元。
第十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1.3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 6.1.3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
(十一)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十二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证券部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登记,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条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每股收益”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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