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股份(603379):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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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2日 19:11:1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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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股份: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 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股东会、董事会的运作、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股权管理等相关事务。
第四条公司设立证券部,作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方面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室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八条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受任何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受到不当妨碍或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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