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新材(30114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20:06:01 中财网
原标题:隆华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事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交易量或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事件;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收购方或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5、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7、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8、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9、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10、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11、由于与前述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九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表至少保存10年,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根据重大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报备。

第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部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前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了异常波动的情况,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后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监会。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对内幕信息做好保密工作,并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知情人员的范围扩大及时报告董事会。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而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防止可能出现的内幕信息通过媒体泄露情况。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发生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附件一: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证券代码:301149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内幕知 情人名 称内幕知情人企业代 码(自然人身份证 号码)内幕知 情人证 券账户内幕知 情人与 上市公 司关系知悉内幕 信息时 间、地点内幕信 息所处 阶段内幕信 息获取 渠道内幕信 息内容信息公 开披露 情况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报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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