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新材(30114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七)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及其他指定信息披露人员;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第五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决议公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整改公告和 审计委员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示等文件; (五)其他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提前两个交易日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有关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和深交所网站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五)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项说 第三十二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第三十一条出具的专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若扣除受影响的金额后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三)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第三十一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反会计准、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六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七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本制度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七)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八)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十)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十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六)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十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或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八)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十九)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二十一)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二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二十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八)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九)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三十)重大经营性、非经营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三十一)重大投资行为; (三十二)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十三)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三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的; (三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三十六)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三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九)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第四十条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及其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所述重大交易或者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明确的内容按照《上市规则》中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务人应当依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九条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五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审慎判断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十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将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处提出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信息申请。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董事长复核。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第五十五条在相关事项已作出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豁免披露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因下列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形,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情形如下: (一)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事项作暂缓、豁免处理的;(二)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未及时对外披露的;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未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 第五十七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者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四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六十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六十二条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公司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公司及其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公司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的, 第六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补充公告。 第六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六十六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具体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拟写报告文稿;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先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七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或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七)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十三条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董事会秘书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由该部门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息披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宜,为信息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审计委员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九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三)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四)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五)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六)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报告的资料收集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经营管理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总监或部门经理必须保证该等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经营管理层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况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经理。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五)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六)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三条 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五)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六)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八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审计委员会以及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权机构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提前3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确规 第八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定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以及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信息报告人。 第八十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事项中,第3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1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7、生产经营情况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8、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0、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九条信息报告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七十四条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九十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报告人 于: 第九十一条 信息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九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十三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指定专人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九十五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将对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承担赔偿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除审计委员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九十七条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但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公司董事长;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第九十八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节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九十九条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地点为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一百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呈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先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然后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信息披露方式 互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联网)获得信息。 第 条公司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百零四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七章保密制度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其中,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亦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保管。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工作流程及管理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种前,应当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准确、完整。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与公司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一百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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