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新材(30114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20:10:18 中财网
原标题:隆华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等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当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当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当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证券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
(六)互动易;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十一)邮寄资料;
(十二)广告、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三)其他方式。

第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条公司应当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应当为中小股东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公司应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十三条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四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提前两个交易日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六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可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十七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收集和及时答复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九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对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召开说明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在必要时要求公司召开媒体说明会。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合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事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五)筹备会议。组织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项发生后迅速配合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管理层。证券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或顾问咨询、策划和协助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章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并签署调研相关承诺的制度。

第三十三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来访人员应在事前预约时,事先提供调研或访谈的问题提纲。

第三十四条公司证券部负责核实来访人员身份,并在当日现场交流开始前,组织来第三十五条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董事会秘书回答问题,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三十六条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应向公司证券部提供预发稿件,以核对相关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三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存档,存档期限10年以上。

第四十条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四十一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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