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股份(603758):秦安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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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2日 20:21:1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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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秦安股份:
秦安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2第三章暂缓、豁免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3第四章附则........................................................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发生本制度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有权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
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如经审核认为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经审核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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