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股份(603758):秦安股份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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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2日 20:21:2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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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秦安股份:
秦安股份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ChongqingQin’anM&EPLC.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ChongqingQin’anM&EPLC.
目 录
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3第三章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管理..........................................4第四章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5第五章其他...............................................................6第六章附则...............................................................6ChongqingQin’anM&EPL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在符合本制度的前提下,制定专项的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对套期保值行为进行规范,套期保值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品种。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四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ChongqingQin’anM&EPLC.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修订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证券投资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审议;公司衍生品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公司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ChongqingQin’anM&EPLC.
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投资额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上述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上述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根据相关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等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计年化收益率、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认为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存在问题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迅速查清事实,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完善。每个会计年度末审计部应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以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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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有权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风险、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四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对外披露事宜。公司参与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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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到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全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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