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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股份(603758):秦安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20:21:40 中财网
原标题:秦安股份:秦安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3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9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10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11第六章 附则......................................................1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债权债务、对外投资、兼并收购、业务分析、战略规划、生产计划、财务预算等在内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公司所有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
(四)公司派出参股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指定的联络人;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内部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涉及经营管理方面的事项向经理层汇报,涉及董事会审核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审议,需对外披露的事项在向公司经理层和董事长汇报后安排披露工作,需要披露的事项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披露。

第七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的起草工作,应将需要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其涉及的相关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相关责任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披露工作,应及时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收集、汇总与定期报告相关的重大信息,完成定期报告的编制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予以披露。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掌握相关信息和披露公司的临时报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程分包,以及出售产品、商品、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7、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无论担保金额大小。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重大日常交易
日常交易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营业收入50%以上,且超过5亿元;
3、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日常交易。

(五)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存贷款业务;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节.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业绩(或预计业绩)大幅变动:
公司业绩在季度末、半年度和年度末出现亏损或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时。

(四)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8、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第十一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以及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或者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4、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件: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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