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股份(603758):秦安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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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2日 20:21:4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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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股份:
秦安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2025年8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2第三章责任和措施...............................................4第四章附则.....................................................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建立防范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所属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为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适时掌握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关联交易情况,杜绝期间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三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原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透明度;第十四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必须签订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履行前条规定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资金审批和支付,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五条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限期偿还占用公司的资金;并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解决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具体方案,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如因特殊原因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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